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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k8体育
教职工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高技党发[2015]13号
各党支部、各部门:
现将学校《k8体育教职工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2015年10月19日
k8体育
教职工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促进依法办学,提高治理能力,防止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院《教职工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错责任,是指教职工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过错行为所应负的责任。
第四条 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教职工在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㈠ 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㈡ 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旅游或交往中不遵重当地民族习惯,言行不当的;
㈢ 违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相关规定的;
㈣ 违反民主集中制、不执行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㈤ 不按规定请示汇报,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搞暗箱操作的;
㈥ 在干部考察提拔、教职工调岗过程中打招呼、拉选票的;
㈦ 在年度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定级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㈧ 对上级和学校作出的决定、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㈨ 其他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㈠ 不按规定排课,随意调停课,上课迟到、早退,不遵守上课基本规范,不执行教学大纲,教学方法不当,课堂秩序混乱的;
㈡ 实验、实训、实习、专业周、毕业设计准备不周,组织不力,辅导不认真,达不到教学要求的;
㈢ 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与课程建设,不按时填写教学日志,不按时提交学生成绩和相关教学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专业
科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㈣ 因管理不善、协调不及时造成教学仪器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因调度不合理造成教学、实训场所使用冲突的;
㈤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
㈥ 其他违反教学科研工作相关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教职工在学生管理和招生就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㈠ 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班级出勤率低,教室和宿舍卫生差,纪律松散的;
㈡ 对学生的合理诉求不回应,不及时察觉和化解学生中的矛盾,致使问题或矛盾激化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㈢ 不公正对待学生,不关心学生,侵害学生利益或当学生安全受到威胁时,不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㈣ 未完成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的;
㈤ 其他违反学生管理、招生就业方面相关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教职工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后勤保卫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㈠ 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违反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该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该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用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㈡ 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中招标工作不规范,程序不到位的,签订的协议、合同存在明显的缺陷,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
㈢ 工程施工和验收过程中监管不力,做不实签证,进行不合理的工程变更,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学校财产损失的;
㈣ 在物资采购中市场考察不充分,验收不仔细,价格明显偏高,质量存在明显缺陷的;
㈤ 由于巡检不细致,维修不及时,造成水电浪费或给学校工作和师生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㈥ 对可预见性的安全隐患不采取预防措施或预防不到位或由于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㈦ 由于处理问题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突发性、重大性、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㈧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后勤保卫相关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教职工在财政纪律和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㈠ 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者延续执行已经明令禁止、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㈡ 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该上交的经费不及时上交的;
㈢ 不按批准的预算计划进行开支,滥用、挪用项目经费的;
㈣ 用虚假凭证报账,虚列开支的;
㈤ 由于对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处置不当,造成学校资产损
失或不良后果的;
㈥ 其他违反财政纪律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教职工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㈠ 索要或违规收受工作关联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㈡ 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㈢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兼职兼薪的;
㈣ 用公款吃喝、旅游,浪费公款的;
㈤ 不遵守校规校纪,不注重职业形象,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㈥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㈦ 其他违反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社会公德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㈠ 参与迷信活动,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㈡ 不履行家庭成员职责,不承担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的;
㈢ 参与嫖娼等色情淫乱活动的;
㈣ 吸食毒品、参与赌博活动的;
㈤ 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
㈥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了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要追究事项以外,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不遵守工作纪律、劳动纪律,不按程序办事,失职、渎职, 依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应当追究的过错责任。
第三章 过错责任的划分与追究
第十三条 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㈠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导致的过错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㈡ 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导致的过错起间接或辅助作用的人员;
㈢ 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把关不严、监督不力,导致过错产生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 对有过错的责任人,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Τ潭鹊茸魅缦麓:
㈠ 批评教育;
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㈢ 通报批评;
㈣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㈤ 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㈥ 调整工作岗位。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过错性质和后果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矸治话愎、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㈠ 情节轻微,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限于在本部门有不良影响的,属一般过错;
㈡ 情节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之间、在全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严重过错;
㈢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在社会上已构成不良影响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
㈠ 对于一般过错,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凡在一学期内发生一般过错两次以上者(含两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㈡ 对于严重过错,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责任人当月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㈢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责任人六个月2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调整
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
㈠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行为的;
㈡ 干扰、阻挠、不配合过错行为调查的;
㈢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证人的;
㈣ 经过错责任追究小组认定,有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㈠ 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㈡ 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㈢ 主动挽回损失和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㈣ 其它认为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㈠ 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㈡ 过错情节轻微,认识态度好;
㈢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二十条 对由于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直接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的20%—25%,间接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的10%—15%,领导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的5%—10%。
第四章 过错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科和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对过错者进行调查认定,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或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错责任实行回避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人员与过错行为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㈠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根据下列情形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认定的过错;
2、学校监督职能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3、已在师生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和后果或被新闻媒体披露的;
4、被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诉、检举、控告的;
5、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的情形。
㈡ 责任人的行为经初步认定有过错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落实事实,查明原因,确定责任,依据相关制度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㈢ 过错责任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人,处理决定应
陈述错误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诉,纪检监察室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复审、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过错责任人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对过错有责任追究的,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追究;其他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明显不适应形势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被追究对象的行为已违反党纪、政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试行。
湘公网安备 43010302000335号